卡債 扣薪!!
- yunhge
- Dec 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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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Dec 8, 2021
積欠銀行的債務,不論是信用卡或是小額借貸(如信貸等),甚至是長期的擔保債務,例如房貸等,債務人逾期未繳納之款項達一定的期數後,銀行通常會盡速地取得執行名義,去向法院聲請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執行的標的若是債務人對第三人的薪資債權,就是大家一般很常聽到的扣薪。
所以銀行一定是要有執行名義(如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或判決等)後,才能去向法院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然後銀行拿到債權移轉命令後才是每個月去向第三人公司去收取從債務人所扣押的金額。
至於執行法院對於薪資執行的流程,大概會先發扣薪命令給第三人公司,扣押金額原則上不得逾各期債權全額(薪資全額)三分之一,例外有強制執行法第115之1第3項有失公平的情形,就不會受到扣押比例的限制,例如是扶養費的請求,但還是會預留債務人的生活費用,也一併的說明一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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