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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收 #債務人

前一陣子有關管收的時事新聞,已有談及法院受理的執行事件中會有行政執行署向法院聲請管收的案件,通常是有事實足認顯有履行義務可能故不履行,或者是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情事的狀況來聲請居多。這次來說說如果是民事執行案件債權人要聲請管收債務人的發動及訊問。

實務上債權人聲請管收債務人,是由執行法院來分案並為裁定的。司法事務官在詢問後認為有強制執行法第22條第5項事由,而認為有管收之必要,應就有無管收必要之事實及理由、法律依據等載明在報告書,向執行法院提出。

而有關執行法院管收債務人前應該要踐行的訊問程序,是執行法官的權限,也就是法官親自為之,法官如認符合管收要件並有管收之必要,會當庭裁定准予管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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