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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要先經公證喔 !!

租賃契約經過公證後所作成的公證書是執行名義種類之一,現行法所規定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的執行力是「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也就是要租約期滿或是在承租人不繳付租金達2個月以上,要先依民法規定來終止租約完成後,再來持公證書的執行名義請求執行遷讓房屋。

但公證法第13條修正如果三讀通過的話,日後只要承租人有欠租達2個月的情事,就可以持公證書去請求遷讓房屋,這樣的確省時便利很多,是出租人很大的福音,但前提之下,租賃契約要先經公證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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