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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標的 拍賣流程

看起來是個搶手的執行標的。簡單地來說一下拍賣的流程。

執行標的經過陳述底價完畢,執行法院為拍賣條件完成後,就會開始進入第一次拍賣。第一次拍賣的底價通常是鑑價的金額(通常會取整數),當然也有例外的地方,因為酌定底價是執行法院的職權。

第一次拍賣沒有拍定後,除了拍賣無實益而經債權人指定底價的情況會直接進入公告應買程序外,通常會減價二成來公告第二次拍賣,當然也有例外酌減一成或不到一成都有可能,就一樣還是執行法院可以依職權酌定。

第二次拍賣沒有拍定,就還是減價後再公告第三次拍賣,而第三次拍賣沒有拍定後,就會進入三個月的公告應買程序,也就是可以用第三次拍賣的底價金額具狀向法院聲明應買。

而在此期間內,債權人也可以具狀來聲請特別程序後的減價拍賣來停止公告應買程序,執行法院依其所請就會停止公告應買程序,減價進行該執行程序的最後一次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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