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的裁定. 執行是保護 懂得執行程序人的權益
- yunhge
- Dec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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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處分的裁定,如果是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就如這個事件來說就是法院對債務人發出執行命令,禁止相對人來召開110年12月27日的第一次股東臨時會,那麼依強制執行法第138條,這個部份的裁定是要送達債務人才會生效的,所以可想見的是當初債務人在法院作出裁定後,為何要立即變更戶籍住所及解除對律師的委任,應該是想讓裁定送達不合法,繼續如期召開會議吧。但是,債務人既然都知道要提起抗告,也已經提起抗告,很難用裁定沒有發生送達的效力來繼續召開會議。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的執行命令是禁止相對人召開110年12月27日的股東臨時會,但從報導看來債務人向在場股東提議延至2022年1月3日舉行,經在場股東投票表決同意後通過決議,先不論這個決議是債務人在假處分執行中,應不行為而行為時,該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有疑問的是如果1月3日還要繼續召開會議,法院是不是就無法依照原本的執行命令到場來禁止債務人召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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