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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判斷 經法院為執行裁定後,始有執行力

投資人保護中心是依照民國91年7月17日總統公布,於92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而設立的財團法人保護機構。

若兩造和解或仲裁判斷後,債務人履行了債務,是最好不過了。但如果債務人不履行,最後仍是要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來滿足債權。畢竟關係到金錢債權,民事執行一直是很重要的一環。

特別要說明的是,依民事訴訟法成立的和解或調解才是強制執行法上的執行名義;至於仲裁判斷須經法院為執行裁定後,始有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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