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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

Updated: Dec 8, 2021



是依票據法第123條得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時除提出民事裁定及裁定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大多為確定證明書)外,尚須提出本票原本。但話說若本票是偽造的,提出本票原本根本也不是問題,因此被偽造之發票人還要提起民事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訴訟標的之金額若是較大,原告要先繳納的裁判費也是很可觀,反倒是偽造本票之執票人,只要繳個幾千元聲請本票裁定,懸殊之大,真的很令人感嘆。

另外,如果已經進入執行程序的階段,法院的執行處不會因為民事上有債務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而停止執行,要停止執行,還是要先去聲請停止執行。

有關本票裁定的執行名義,來看一下之前頻道的分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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